酒店列表

會員計劃

預約

住宿條款

(2024年3月27日修訂)

第1條 (適用範圍)

1.本飯店與旅客簽訂之住宿條款及相關契約悉依本條款規定為準,本條款未規定事宜則依據法令或一般習慣為準。

2.如本飯店於不違反法律和習慣之範圍內制定特約時,則縱有前款規定,亦應以該特約為準。

第2條 (住宿契約之申請)

1.欲向本飯店申請住宿契約者,請告知本飯店以下事項:

  1. ① 入住者姓名及電話號碼等聯絡方式
  2. ② 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3. ③ 住宿費用(原則上依附表1基本住宿費用)
  4. ④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2.若旅客於住宿期間申請於超出前項第2款規定之住宿日期後繼續住宿,本飯店將以申請時間為起點,視其為對新住宿契約之申請並處理之。

3.若申請住宿契約者與當日入住者不同,請依第8條「住宿登記」提供當日入住者資料(本條第1項各款)。若申請時未能確認入住者資訊,如團體住宿等,當本飯店要求旅客提供載有入住者資訊的旅客名單時,即使住宿契約業已成立,亦須立即提出。

第3條 (住宿契約之成立等)

1.住宿契約於本飯店允諾前條之申請時即告成立。透過網路預訂網站申請住宿時,除本飯店住宿條款外,亦適用各預訂網站使用條款。但若經判明本飯店並無允諾時,則不在此限。

2.住宿契約依照前項規定成立時,旅客應於本飯店指定日期前,支付本飯店所定之定金(以住宿期間基本住宿費用為限)。

3.定金將優先抵扣住宿旅客總共應支付的住宿費用,並於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8條規定之情況時,依照違約金、賠償金的優先順序抵扣,如有殘額,再依第12條之規定,於支付費用時退還。

4.旅客未依第2項規定,於本飯店所定日期前支付定金時,住宿契約將失其效力。但僅限於指定定金之支付日期時,本飯店曾告知住宿旅客該意旨之情況。

5.即使本飯店透過網路預訂網站或電話等方式登載或告知錯誤的住宿費用,並根據該住宿費用而產生住宿契約之申請及允諾時,如該住宿費用明顯較其前後日期低廉,則除非已註明該住宿費用特別低廉之理由(「限定」、「特別」等),否則本飯店將視該住宿契約為基於民法上錯誤所作之允諾而取消之,並將迅速將此要旨通知旅客。

第4條(無需支付定金之特約)

1.縱有前條第2項之規定,本飯店亦得與旅客特約,使其無需於契約成立後支付同項之定金。

2.允諾住宿契約之申請時,若本飯店未依前條第2項要求旅客支付定金,或未指定該定金之支付日期時,將視同已有前項特約辦理。

第5條 (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本飯店可能於下列情形發生時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1. ① 住宿申請未依本條款辦理時
  2. ② 因客滿而無空房時
  3. ③ 足認擬住宿人有違反住宿相關法規、公序良俗之虞時
  4. ④ 擬住宿人明顯患有《傳染病預防及針對傳染病患者之醫療相關法律》第6條所定之傳染病或其他傳染病時
  5. ⑤ 要求之負擔超出住宿合理範圍時
  6. ⑥ 擬住宿人因酒醉等情事而有造成工作人員、清潔人員等承攬人員(以下簡稱「員工等」)、其他住宿旅客重大困擾之虞,或言行舉止已對住宿旅客造成嚴重困擾時
  7. ⑦ 因天災(地震、颱風、海嘯、火山爆發、暴雨等)、恐怖攻擊事件、國際衝突爆發、傳染病流行導致之暫停營業或營業規模之縮小、設施故障,以及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無法讓旅客入住時
  8. ⑧ 足認擬住宿人該當下列イ至ハ所定情形時:
    • 為《防止暴力團成員不法行為等相關法律》第2條第2項中所規定之暴力團(以下簡稱「暴力團」)、同條第6項所規定之暴力團員(以下簡稱「暴力團員」)、暴力團準構成員、暴力團相關人員以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 為由暴力團或暴力團員所支配其經營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 法人之董監事存在該當暴力團成員者
  9. ⑨ 足認擬住宿人該當相當於前項イ至ハ所定之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足認其與利用詐術或威嚇手段之法人或其他組織有關時
  10. ⑩ 擬住宿人有暴力、傷害、強迫、脅迫、恐嚇、詐欺或其他類似行為時
  11. ⑪ 有其他類似上述⑧~⑩之事由時
  12. ⑫ 擬住宿人之行為舉止過去曾在本飯店對工作人員、員工等或其他住宿旅客造成嚴重困擾時
  13. ⑬ 對本飯店要求之負擔超出合理範圍時
  14. ⑭ 擬住宿人顯無力支付住宿費用時
  15. ⑮ 擬住宿人行為明顯有異時
  16. ⑯ 擬住宿人僅有未經監護人許可之未成年人時
  17. ⑬ 該當《旅館業法》第5條及對本飯店有管轄權之地方政府所制定之《旅館業法施行條例》(附表3)所定情形時

第6條 (住宿旅客之契約解除權)

1.住宿旅客可向本飯店提出解除住宿契約之申請。

2.當本飯店因可歸責於住宿旅客之事由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時(當本飯店依第3條第2項之規定指定定金之支付日期並要求支付,而住宿旅客於支付該款項前即解除住宿契約時除外),本飯店將依附表2所示內容收取違約金。惟,若本飯店接受第4條第1項規定的特約,則違約金支付義務以接受該特約時本飯店曾告知住宿旅客者為限。

3.當住宿旅客於入住當天晚上10:00(如事前已明示預定抵達時刻或並未訂定入住時刻者,則為超過該時刻1小時後)尚未抵達,亦未事先聯絡者,將視為住宿旅客已解除該住宿契約並處理之。

第7條 (本飯店之契約解除權)

1.有下列情形者,本飯店得解除住宿契約:

  1. ① 足認住宿旅客有違反住宿相關法規、公序良俗之虞,或足認其已為該等行為時
  2. ② 住宿旅客患有或疑似患有《傳染病預防及針對傳染病患者之醫療相關法律》第6條所定之傳染病時
  3. ③ 要求之負擔超出住宿合理範圍時,或過去曾要求類似負擔時
  4. ④ 住宿旅客因酒醉等情事而有造成工作人員、員工等、其他住宿旅客重大困擾之虞,或言行舉止已對住宿旅客造成嚴重困擾時
  5. ⑤ 因天災(地震、颱風、海嘯、火山爆發、暴雨等)、恐怖攻擊事件、國際衝突爆發、傳染病流行導致之暫停營業或營業規模之縮小、設施故障,以及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無法讓旅客入住時
  6. ⑥ 足認擬住宿人該當下列イ至ハ所定情形時:
    • 為《防止暴力團成員不法行為等相關法律》第2條第2項中所規定之暴力團(以下簡稱「暴力團」)、同條第6項所規定之暴力團員(以下簡稱「暴力團員」)、暴力團準構成員、暴力團相關人員以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 為由暴力團或暴力團員所支配其經營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 法人之董監事存在該當暴力團成員者
  7. ⑦ 足認擬住宿人該當相當於前項イ至ハ所定之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足認其與利用詐術或威嚇手段之法人或其他組織有關時
  8. ⑧ 住宿旅客對工作人員、員工等、其他住宿旅客已為暴力、傷害、強迫、脅迫、恐嚇、詐欺或其他類似行為時
  9. ⑨ 住宿旅客怠於或延遲支付住宿費用時
  10. ⑩ 住宿旅客於締結住宿契約時係為虛偽申請時
  11. ⑪ 有其他類似上述⑥~⑩之事由時
  12. ⑫ 於床上吸菸、以消防設備嬉戲、未遵守其他本飯店所定使用條款禁止之事項(以預防火災所必要者為限)時
  13. ⑬ 該當《旅館業法》第5條及對本飯店有管轄權之地方政府所制定之《旅館業法施行條例》(附表3)所定情形時
  14. ⑭ 發現住宿旅客曾受本條規定之適用時

2.本飯店依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本飯店不會就尚未向住宿旅客提供之住宿服務等收取費用。

3.本飯店根據第1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概不賠償相關損害。

第8條 (住宿登記)

擬入住本飯店之旅客須於入住當天至飯店櫃檯或自助入住機登記以下事項:

  1. ① 擬住宿人之姓名、電話號碼、年齡、性別、住址及職業
  2. ② 若為無日本住址之外國人,應輸入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及入境日期(若為無日本住址之外國人,本飯店將請其出示護照並影印保存之)
  3. ③ 出發日期和預計出發時間
  4. ④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第9條 (客房使用時間)

1.住宿旅客得使用本飯店客房之時間,自本飯店所定入住時刻起至退房時刻止。惟,若為連續住宿者,則除抵達日及出發日外,全天均得使用之。

2.縱有前款規定,飯店亦得允許客人於非同項規定時間使用客房。於此情形,本飯店將於所定延長時間內向旅客收取額外費用。

第10條 (遵守使用條款、館內規則等)

住宿旅客於本飯店內,應遵守公布於本飯店網站之使用條款,以及揭示於飯店館內之本飯店所定館內規則。

第11條 (營業時間)

1.本飯店主要設施之營業時間已公布於本飯店網站、宣傳冊、各處告示、客房內的服務指南等。

2.前項所列時間,本飯店得於必要時臨時變更之。屆時本飯店當以適切方法通知。

第12條 (費用支付)

1.住宿旅客應支付之住宿費用等,其明細及計算方法依附表1之記載。

2.前項住宿費用之支付,應以貨幣或本飯店認可之住宿券(優惠券)、信用卡、電子支付等替代方式,於進入客房前至本飯店櫃檯或自助入助機辦理之。惟,若飯店已提前告知旅客無法使用貨幣付款,旅客將無法使用貨幣付款。

3.本飯店安排客房提供住宿旅客使用後,住宿旅客基於恣意而未入住者,仍應支付住宿費用。

第13條 (本飯店之責任)

1.因住宿契約及其相關契約之履行或不履行,造成住宿旅客損害者,本飯店應負責賠償。但其事由不可歸責於本飯店者,不在此限。

2.本飯店已投保旅客賠償責任保險,以利發生火災等意外事故時處理之。

第14條(未能依契約提供客房時之處理)

1.未能依契約提供客房時,本飯店應於徵得住宿旅客理解後,盡力將旅客安排至同一條件的其他住宿設施。

2.縱有前項規定,如本飯店未能與其他住宿設施達成協調,本飯店應支付相當違約金數額之補償費予住宿旅客,作為損害賠償。惟,若不能提供客房之事由不可歸責於本飯店,則本飯店毋須支付補償費。

第15條 (寄存物等之處理)

1.住宿旅客寄存於櫃檯之物品、現金、貴重物品如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除不可抗力之情形外,本飯店應賠償其損害。惟,若住宿旅客未明確告知現金及貴重物品之種類及價格時,本飯店之損害賠償責任以5萬日圓為限。下列物品無法寄存。

  1. ① 價值超過50萬日圓的物品或金錢等
  2. ② 藝術品/古董
  3. ③ 具有資訊記錄裝置的設備(電腦、手機、其他IT設備等)
  4. ④ 個人資訊相關物品(客戶名單等)
  5. ⑤ 本飯店判斷無法寄存之危險物品或大件行李等

2.住宿旅客攜入本飯店內,但未寄存於櫃檯之物品、現金、貴重物品,除本飯店有故意過失之情形外,即使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本飯店亦概不負責。因本飯店之故意過失而造成滅失、毀損等損害時,除本飯店有重大過失之情形外,本飯店之損害賠償責任以3萬日圓為限。

第16條 (住宿旅客之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

1.住宿旅客之行李若於旅客住宿前先行抵達本飯店,本飯店僅於行李配送聯等與本飯店所保有之預訂資訊相符時,始產生將其存放至櫃檯或事務所內,並於住宿旅客至櫃檯或自助入住機辦理入住時交予旅客之責任。工作人員不提供將旅客的行李移至客房(客房搬運)之服務。

2.若旅客預期寄送行李抵達時間為入住前2天,請提前聯絡本飯店。

3.若旅客希望本飯店於退房後保管行李,本飯店將以退房日起算7天內,將其存放於櫃檯或事務所內。若旅客未於7天內提領行李,本飯店將依第8條第1項將其退回至寄存住宿旅客之住址,費用由收件人負擔。若無法分辨住宿旅客之住址,本飯店將把行李交存至附近的警察局。

4.住宿旅客辦理退房後,如住宿旅客之行李或攜帶物品遺留於客房或本飯店設施內,而能分辨其所有人時,本飯店應聯絡該所有人,並依所有人之指示處理之。但所有人未為指示,或不能分辨其所有人時,本飯店將於判斷所有人未為指示、聯絡之日起算7天內保管之,並隨後將其交存至最近的警察局,但食品、雜誌等將於當日處分之。

5.於第1項及前項之情形,本飯店對住宿旅客之行李或攜帶物品所負之保管責任,於第1項情形時以前條第1項規定為準,於前項情形時以同條第2項規定為準。

第17條 (停車責任)

住宿旅客使用本飯店之停車場時,本飯店僅為停車場所出借者,不負車輛管理責任。若發現未經允許即停車之情形,旅客應賠償損失。

第18條 (住宿旅客之責任)

住宿旅客因未遵守飯店所定使用條款等故意過失致本飯店受有損害者,該住宿旅客應對本飯店負賠償該損害之責。

第19條 (免責事項)

1.因住宿旅客之故意或過失對住宿旅客造成之任何損失,本飯店概不負責。

2.於本飯店內使用電腦通訊時,該風險由顧客自行承擔。使用電腦通訊時,若因系統故障或其他事由造成服務中斷,並因此造成使用者任何損失,本飯店均概不負責。使用網路通訊時,若因本飯店認為不適當的行為而致使本飯店或第三方遭受損害時,旅客應負賠償該損害之責。

第20條 (本條款及使用條款之變更)

1.本條款及使用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等」)屬日本民法第548條之2第1項所規定之定型化契約,本飯店可於下列情況,酌情變更本條款等。

  1. ① 本條款等之變更符合顧客之一般利益時
  2. ② 本條款等之變更不違反契約本旨,且根據變更之必要性、變更後內容之相當性及其他事由足認合理時

2.本飯店根據前項變更本條款等時,應於生效日1個月前,將變更本條款等之要旨、本條款等變更後內容及生效日揭示於本飯店指定之網頁上,不另行個別通知。

3.於本條款等變更生效日後,顧客根據本條款等使用本飯店之服務時,視為同意本條款等之變更。

第21條 (優先語言及準據法等)

本條款雖有日語以外之版本,但條款與翻譯文本間若存在任何不一致或差異,應全面以日語版本為準。本條款以日本法律為準據法,就本條款發生爭執時,應以橫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附表1:住宿費用等明細(第2條第1項款及第12條第1項相關)

明細
住宿旅客應付總額 住宿費用 ①基本住宿費用(客房費(及客房費+早餐等餐飲費))
額外費用 ②額外餐飲費(①所含項目除外)及其他使用費
稅 費 消費稅(含地方消費稅)
住宿稅(以飯店所在地各地方政府所徵收之地方稅課徵原則為準)

※1.基本住宿費用以櫃檯出示之價目表為準。
※2.若稅法經過修改,則適用修改後規定。

附表2:違約金(第6條第2項相關)

契約申請人數契約解除通知受理日期 未入住 當日 1日前 7日前 14日前 30日前
一般 最多7人 100% 100% 50%
團體 8~15人 100% 100% 50% 20% 10%
16人以上 100% 100% 80% 50% 20% 10%

*1.百分比(%)係指違約金相對於住宿費用之比率。
*2.取消多日預訂時,所有該當日期均會產生違約金。

附表3 飯店所遵守之地方政府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等(第5條、第7條第1項相關)

飯店名稱 適用之該管地方政府旅館業法施行條例
Keikyu EX Hotel Sapporo 札幌市 旅館業法施行條例 第11條
Keikyu EX Inn Higashi-Ginza
Keikyu EX Inn Tokyo Nihombashi
東京都 中央區旅館業法施行條例 第7條
Keikyu EX Hotel Takanawa
Keikyu EX Inn Hamamatsu-Cho Daimon-Station
東京都 港區旅館業法施行條例 第5條
Keikyu EX Inn Akihabara 東京都 台東區旅館業法施行條例 第5條
Keikyu EX Inn Shinagawa Shimbamba-Station North 東京都 品川區旅館業相關條例 第6條
Keikyu EX Inn Haneda
Keikyu EX Inn Haneda Innovation City
Keikyu EX Inn Kamata
Keikyu EX Inn Keikyu Kamata-Station
東京都 大田區旅館業法施行條例 第5條
Keikyu EX Inn Keikyu Kawasaki-Station 川崎市 旅館業法施行條例 第5條
Keikyu EX Inn Yokohama-Station East
Keikyu EX Hotel Minato-Mirai Yokohama
橫濱市 旅館業法施行條例 第5條
Keikyu EX Inn Yokosuka Research Park 橫須賀市 旅館業條例 第5條

使用條款

為確保各位旅客的住宿體驗安全舒適,本飯店依據住宿條款第10條制定以下使用條款,敬請配合。 如旅客無法遵守,本飯店得於必要時,根據上述條款第7條和第18條拒絕其入住或使用飯店設施並要求其承擔相應責任,敬請注意。

客房使用

  1. 請確認貼於各客房門內側的避難逃生路線圖。
  2. 非獲監護人許可,未成年人不得獨自入住。 (請列印常見問題頁面的《未成年人住宿同意書》並隨身攜帶。)
  3. 長期住宿契約不會產生租賃權或居住權等由《借地借家法》及其他居住相關法規所定之法律權利。(請勿使用本飯店地址進行住民登錄)
  4. 即使旅客表示不需要清潔,出於衛生考量,本飯店依舊至少會每3天清潔一次客房。惟,如本飯店認為有必要,將依舊於本飯店所定時段進行客房清潔。旅客入住期間,本飯店將於10:00~14:00之間至客房打掃房間。

防火注意事項

  1. 請勿將取暖用或烹飪用加熱器具帶進客房內或使用之。
  2. 除吸菸房外,客房內嚴禁吸菸。亦請勿在吸菸房內容易引起火災的區域(尤其是床上)吸菸。
  3. 請勿進行其他任何可能引起火災的行為。

安全注意事項

  1. 住宿期間,離開客房時請務必確認房門是否已上鎖。
  2. 待在客房時,特別是就寢中,請鎖好門內鎖及防盜扣。
  3. 請移步至大廳與訪客會面。請勿在客房內會面。訂購飯店外餐飲後,請至大廳領取。
  4. 請至櫃檯領取送至飯店的郵遞物等。
  5. 若發現任何可疑人士,請聯絡櫃檯。

付款

  1. 旅客可用貨幣、旅行支票、住宿券(優惠券)、信用卡、電子支付等或其他方式支付費用。
  2. 恕本飯店無法幫旅客墊付購物費、機票費、車票費、計程車費、郵票費、行李運輸費等費用。

禁止行為

  1. 請勿將任何可能造成其他旅客困擾的物品帶入飯店。請勿將犬(身障輔助犬除外)、貓、小鳥等動物、易燃物品、惡臭物品及其他法律禁止之物品帶入飯店。
  2. 請勿在飯店內進行賭博、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或會對其他客人造成困擾的行為。
  3. 未經本飯店許可,請勿將客房用於商業活動等與住宿無關之目的。
  4. 請勿在規定地點外,以非規定用途使用飯店的設施、設備,或於使用時改變原有狀態。
  5. 請勿在窗戶附近放置任何有損飯店外觀的物品。
  6. 未經許可,請勿在飯店內發放廣告傳單、宣傳品或販售商品。
  7. 未經許可以商業目的公開在飯店內拍攝的照片、影片等,可能會觸犯法律,敬請注意。
  8. 請勿將物品放置於走廊或大廳。
  9. 若因不可抗力以外之事由造成建築物、設備或其他物品損壞、污染或遺失,需請旅客照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