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7日修訂)
1.本飯店與旅客簽訂之住宿條款及相關契約悉依本條款規定為準,本條款未規定事宜則依據法令或一般習慣為準。
2.如本飯店於不違反法律和習慣之範圍內制定特約時,則縱有前款規定,亦應以該特約為準。
1.欲向本飯店申請住宿契約者,請告知本飯店以下事項:
2.若旅客於住宿期間申請於超出前項第2款規定之住宿日期後繼續住宿,本飯店將以申請時間為起點,視其為對新住宿契約之申請並處理之。
3.若申請住宿契約者與當日入住者不同,請依第8條「住宿登記」提供當日入住者資料(本條第1項各款)。若申請時未能確認入住者資訊,如團體住宿等,當本飯店要求旅客提供載有入住者資訊的旅客名單時,即使住宿契約業已成立,亦須立即提出。
1.住宿契約於本飯店允諾前條之申請時即告成立。透過網路預訂網站申請住宿時,除本飯店住宿條款外,亦適用各預訂網站使用條款。但若經判明本飯店並無允諾時,則不在此限。
2.住宿契約依照前項規定成立時,旅客應於本飯店指定日期前,支付本飯店所定之定金(以住宿期間基本住宿費用為限)。
3.定金將優先抵扣住宿旅客總共應支付的住宿費用,並於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8條規定之情況時,依照違約金、賠償金的優先順序抵扣,如有殘額,再依第12條之規定,於支付費用時退還。
4.旅客未依第2項規定,於本飯店所定日期前支付定金時,住宿契約將失其效力。但僅限於指定定金之支付日期時,本飯店曾告知住宿旅客該意旨之情況。
5.即使本飯店透過網路預訂網站或電話等方式登載或告知錯誤的住宿費用,並根據該住宿費用而產生住宿契約之申請及允諾時,如該住宿費用明顯較其前後日期低廉,則除非已註明該住宿費用特別低廉之理由(「限定」、「特別」等),否則本飯店將視該住宿契約為基於民法上錯誤所作之允諾而取消之,並將迅速將此要旨通知旅客。
1.縱有前條第2項之規定,本飯店亦得與旅客特約,使其無需於契約成立後支付同項之定金。
2.允諾住宿契約之申請時,若本飯店未依前條第2項要求旅客支付定金,或未指定該定金之支付日期時,將視同已有前項特約辦理。
本飯店可能於下列情形發生時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1.住宿旅客可向本飯店提出解除住宿契約之申請。
2.當本飯店因可歸責於住宿旅客之事由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時(當本飯店依第3條第2項之規定指定定金之支付日期並要求支付,而住宿旅客於支付該款項前即解除住宿契約時除外),本飯店將依附表2所示內容收取違約金。惟,若本飯店接受第4條第1項規定的特約,則違約金支付義務以接受該特約時本飯店曾告知住宿旅客者為限。
3.當住宿旅客於入住當天晚上10:00(如事前已明示預定抵達時刻或並未訂定入住時刻者,則為超過該時刻1小時後)尚未抵達,亦未事先聯絡者,將視為住宿旅客已解除該住宿契約並處理之。
1.有下列情形者,本飯店得解除住宿契約:
2.本飯店依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本飯店不會就尚未向住宿旅客提供之住宿服務等收取費用。
3.本飯店根據第1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概不賠償相關損害。
擬入住本飯店之旅客須於入住當天至飯店櫃檯或自助入住機登記以下事項:
1.住宿旅客得使用本飯店客房之時間,自本飯店所定入住時刻起至退房時刻止。惟,若為連續住宿者,則除抵達日及出發日外,全天均得使用之。
2.縱有前款規定,飯店亦得允許客人於非同項規定時間使用客房。於此情形,本飯店將於所定延長時間內向旅客收取額外費用。
住宿旅客於本飯店內,應遵守公布於本飯店網站之使用條款,以及揭示於飯店館內之本飯店所定館內規則。
1.本飯店主要設施之營業時間已公布於本飯店網站、宣傳冊、各處告示、客房內的服務指南等。
2.前項所列時間,本飯店得於必要時臨時變更之。屆時本飯店當以適切方法通知。
1.住宿旅客應支付之住宿費用等,其明細及計算方法依附表1之記載。
2.前項住宿費用之支付,應以貨幣或本飯店認可之住宿券(優惠券)、信用卡、電子支付等替代方式,於進入客房前至本飯店櫃檯或自助入助機辦理之。惟,若飯店已提前告知旅客無法使用貨幣付款,旅客將無法使用貨幣付款。
3.本飯店安排客房提供住宿旅客使用後,住宿旅客基於恣意而未入住者,仍應支付住宿費用。
1.因住宿契約及其相關契約之履行或不履行,造成住宿旅客損害者,本飯店應負責賠償。但其事由不可歸責於本飯店者,不在此限。
2.本飯店已投保旅客賠償責任保險,以利發生火災等意外事故時處理之。
1.未能依契約提供客房時,本飯店應於徵得住宿旅客理解後,盡力將旅客安排至同一條件的其他住宿設施。
2.縱有前項規定,如本飯店未能與其他住宿設施達成協調,本飯店應支付相當違約金數額之補償費予住宿旅客,作為損害賠償。惟,若不能提供客房之事由不可歸責於本飯店,則本飯店毋須支付補償費。
1.住宿旅客寄存於櫃檯之物品、現金、貴重物品如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除不可抗力之情形外,本飯店應賠償其損害。惟,若住宿旅客未明確告知現金及貴重物品之種類及價格時,本飯店之損害賠償責任以5萬日圓為限。下列物品無法寄存。
2.住宿旅客攜入本飯店內,但未寄存於櫃檯之物品、現金、貴重物品,除本飯店有故意過失之情形外,即使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本飯店亦概不負責。因本飯店之故意過失而造成滅失、毀損等損害時,除本飯店有重大過失之情形外,本飯店之損害賠償責任以3萬日圓為限。
1.住宿旅客之行李若於旅客住宿前先行抵達本飯店,本飯店僅於行李配送聯等與本飯店所保有之預訂資訊相符時,始產生將其存放至櫃檯或事務所內,並於住宿旅客至櫃檯或自助入住機辦理入住時交予旅客之責任。工作人員不提供將旅客的行李移至客房(客房搬運)之服務。
2.若旅客預期寄送行李抵達時間為入住前2天,請提前聯絡本飯店。
3.若旅客希望本飯店於退房後保管行李,本飯店將以退房日起算7天內,將其存放於櫃檯或事務所內。若旅客未於7天內提領行李,本飯店將依第8條第1項將其退回至寄存住宿旅客之住址,費用由收件人負擔。若無法分辨住宿旅客之住址,本飯店將把行李交存至附近的警察局。
4.住宿旅客辦理退房後,如住宿旅客之行李或攜帶物品遺留於客房或本飯店設施內,而能分辨其所有人時,本飯店應聯絡該所有人,並依所有人之指示處理之。但所有人未為指示,或不能分辨其所有人時,本飯店將於判斷所有人未為指示、聯絡之日起算7天內保管之,並隨後將其交存至最近的警察局,但食品、雜誌等將於當日處分之。
5.於第1項及前項之情形,本飯店對住宿旅客之行李或攜帶物品所負之保管責任,於第1項情形時以前條第1項規定為準,於前項情形時以同條第2項規定為準。
住宿旅客使用本飯店之停車場時,本飯店僅為停車場所出借者,不負車輛管理責任。若發現未經允許即停車之情形,旅客應賠償損失。
住宿旅客因未遵守飯店所定使用條款等故意過失致本飯店受有損害者,該住宿旅客應對本飯店負賠償該損害之責。
1.因住宿旅客之故意或過失對住宿旅客造成之任何損失,本飯店概不負責。
2.於本飯店內使用電腦通訊時,該風險由顧客自行承擔。使用電腦通訊時,若因系統故障或其他事由造成服務中斷,並因此造成使用者任何損失,本飯店均概不負責。使用網路通訊時,若因本飯店認為不適當的行為而致使本飯店或第三方遭受損害時,旅客應負賠償該損害之責。
1.本條款及使用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等」)屬日本民法第548條之2第1項所規定之定型化契約,本飯店可於下列情況,酌情變更本條款等。
2.本飯店根據前項變更本條款等時,應於生效日1個月前,將變更本條款等之要旨、本條款等變更後內容及生效日揭示於本飯店指定之網頁上,不另行個別通知。
3.於本條款等變更生效日後,顧客根據本條款等使用本飯店之服務時,視為同意本條款等之變更。
本條款雖有日語以外之版本,但條款與翻譯文本間若存在任何不一致或差異,應全面以日語版本為準。本條款以日本法律為準據法,就本條款發生爭執時,應以橫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附表1:住宿費用等明細(第2條第1項款及第12條第1項相關)
明細 | ||
---|---|---|
住宿旅客應付總額 | 住宿費用 | ①基本住宿費用(客房費(及客房費+早餐等餐飲費)) |
額外費用 | ②額外餐飲費(①所含項目除外)及其他使用費 | |
稅 費 | 消費稅(含地方消費稅) 住宿稅(以飯店所在地各地方政府所徵收之地方稅課徵原則為準) |
※1.基本住宿費用以櫃檯出示之價目表為準。
※2.若稅法經過修改,則適用修改後規定。
附表2:違約金(第6條第2項相關)
契約申請人數契約解除通知受理日期 | 未入住 | 當日 | 1日前 | 7日前 | 14日前 | 30日前 | |
---|---|---|---|---|---|---|---|
一般 | 最多7人 | 100% | 100% | 50% | - | - | - |
團體 | 8~15人 | 100% | 100% | 50% | 20% | 10% | - |
16人以上 | 100% | 100% | 80% | 50% | 20% | 10% |
*1.百分比(%)係指違約金相對於住宿費用之比率。
*2.取消多日預訂時,所有該當日期均會產生違約金。
附表3 飯店所遵守之地方政府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等(第5條、第7條第1項相關)
飯店名稱 | 適用之該管地方政府旅館業法施行條例 |
---|---|
Keikyu EX Hotel Sapporo | 札幌市 旅館業法施行條例 第11條 |
Keikyu EX Inn Higashi-Ginza Keikyu EX Inn Tokyo Nihombashi |
東京都 中央區旅館業法施行條例 第7條 |
Keikyu EX Hotel Takanawa Keikyu EX Inn Hamamatsu-Cho Daimon-Station |
東京都 港區旅館業法施行條例 第5條 |
Keikyu EX Inn Akihabara | 東京都 台東區旅館業法施行條例 第5條 |
Keikyu EX Inn Shinagawa Shimbamba-Station North | 東京都 品川區旅館業相關條例 第6條 |
Keikyu EX Inn Haneda Keikyu EX Inn Haneda Innovation City Keikyu EX Inn Kamata Keikyu EX Inn Keikyu Kamata-Station |
東京都 大田區旅館業法施行條例 第5條 |
Keikyu EX Inn Keikyu Kawasaki-Station | 川崎市 旅館業法施行條例 第5條 |
Keikyu EX Inn Yokohama-Station East Keikyu EX Hotel Minato-Mirai Yokohama |
橫濱市 旅館業法施行條例 第5條 |
Keikyu EX Inn Yokosuka Research Park | 橫須賀市 旅館業條例 第5條 |
為確保各位旅客的住宿體驗安全舒適,本飯店依據住宿條款第10條制定以下使用條款,敬請配合。 如旅客無法遵守,本飯店得於必要時,根據上述條款第7條和第18條拒絕其入住或使用飯店設施並要求其承擔相應責任,敬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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