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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协议

(2024年3月27日修订)

第1条 (适用范围)

1.本酒店与住客签订的住宿协议及相关合同均遵从本协议规定,本协议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法律法规或普遍形成的惯例。

2.无论前项规定,如本酒店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惯例的范围内接受特别协议,则优先以该特别协议为准。

第2条 (住宿合同的申请)

1.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人员须向本酒店提供以下信息。

  1. ① 入住者的姓名、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2. ② 住宿日期和预计抵达时间
  3. ③ 住宿费用(原则上参照附表1的基本住宿费用)
  4. ④ 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如住客在住宿期间申请在前项第2号的住宿日期之后继续住宿,本酒店将视作住客在提出要求时提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并予以处理。

3.如申请住宿合同的人员不是当天入住的人员,请按第8条“住宿登记”提供当天入住人员的信息(本条第1项各号)。另外,在申请时未确定入住者信息的情况下,例如团体住宿等,当本酒店要求提交包含入住者信息的住客名单时,即使住宿合同已成立,也需立即提交。

第3条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1.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接受前条所规定的申请时成立。此外,通过网络预订网站申请住宿时,除本酒店的住宿协议外,还适用各预订网站的使用条款。但如本酒店证明未接受申请,则不在此限。

2.住宿合同依据前项规定成立时,住客应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以住宿期间的基本住宿费用为限,支付本酒店指定的定金。

3.定金优先用于抵扣住客最终需支付的住宿费用,当发生符合第6条和第18条规定的情况时,定金将按照违约金、赔偿金的顺序进行抵扣,如尚有余额,则按照第12条的规定在支付费用时退还。

4.如住客在本酒店根据第2项规定的指定日期之前未能支付该项规定的定金,则住宿合同无效。仅限于本酒店在指定定金支付日期时已将该上述规定告知住客的情况。

5.如本酒店在网络预订网站或电话等媒介上刊登或提供了错误的住宿费用,并且双方根据该住宿费用完成了申请和接受住宿合同的程序,则当该住宿费用明显低于其前后日期时,只要未显示该住宿费用明显降低的原因(例如“限定”、“特别”等),即属于民法上的基于错误的承诺,该住宿合同将被取消,本酒店将尽快通知相关情况。

第4条(无需支付定金的特别协议)

1.无论前条第2项的规定,本酒店有时也接受合同成立后无需支付该项规定的定金的特别协议。

2.本酒店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如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项规定的定金或未指定定金的支付日期,则视作接受前项规定的特别协议。

第5条 (签订住宿合同的拒绝)

在下列情况下,本酒店可能会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1. ①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协议时
  2. ② 因满房(客满)而没有空房时
  3. ③ 欲入住者被认为可能会做出违反住宿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行为时
  4. ④ 欲入住者被明确认定为患有“传染病预防及传染病患者医疗相关法律”第6条规定的传染病或其他传染病时
  5. ⑤ 要求本酒店承担超出公认合理范围的住宿相关事项时
  6. ⑥ 欲入住者是醉酒者等,可能会对工作人员、保洁人员等受托人(以下简称“雇佣员工等”)、其他住客造成严重困扰时,或者做出对住客做出会造成严重困扰的言行
  7. ⑤ 因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海啸、火山爆发、暴雨等)、恐怖袭击事件、国际冲突爆发、传染病流行造成营业停止、营业规模缩小、设施故障等不可避免的事由导致无法提供住宿时
  8. ⑥ 欲入住者被认为符合以下イ至ハ的情况时
    • 《防止暴力团成员不当行为等相关法律》第2条第2号规定的暴力团(以下简称“暴力团”)、该条第6号规定的暴力团成员(以下简称“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暴力团相关人员以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 当欲入住的团体是由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管理事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时
    • 法人中有董监事属于暴力团成员的团体
  9. ⑨ 欲入住者被认为属于前号イ至ハ规定的人员、法人或其他团体时,或者被认为是参与了利用欺诈手段或恐吓手段的法人或其他团体
  10. ⑩ 欲入住者有施暴、伤害、胁迫、威胁、恐吓、欺诈等类似行为时
  11. ⑪ 有其他符合上述⑧~⑩的事由时
  12. ⑫ 欲入住者过去曾在本酒店有过对工作人员、雇佣员工等、其他住客造成严重困扰的言行时
  13. ⑬ 曾经要求本酒店承担超出公认合理范围的事项时
  14. ⑭ 欲入住者被认为明显无力支付住宿费用时
  15. ⑮ 欲入住者被认为行动明显不自然时
  16. ⑯ 未经监护人许可、在无成年人陪同的情况下住宿时
  17. ⑰ 符合旅馆业法第5条及对本酒店有管辖权的地方政府制定的旅馆业法实施条例(附表3)规定的情况时

第6条 (住客解除合同的权利)

1.住客可向本酒店要求解除住宿合同。

2.当住客因归咎于自身的事由解除了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本酒店根据第3条第2项的规定指定定金支付日期并要求支付的情况下,住客在支付前解除了住宿合同时除外),本酒店将按照附表2收取违约金。但如本酒店接受了第4条第1项规定的特别协议,则仅限于在接受该特别约定时本酒店已向住客告知其在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的情况。

3.如住客在未联系的情况下于入住当天晚上10:00(预先表明预定抵达时间时以及特别确定了登记入住时间时,该时间延后1小时)尚未抵达,则视作住客解除了该住宿合同并予以处理。

第7条 (本酒店解除合同的权利)

1.在下列情况下,本酒店可能会解除住宿合同。

  1. ① 住客被认为可能会做出违反住宿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行为时,或者被认为已做出该行为时
  2. ② 住客患有或极有可能患有“传染病预防及传染病患者医疗相关法律”第6条规定的传染病时
  3. ③ 要求或曾经要求本酒店承担超出公认合理范围的住宿相关事项时
  4. ④ 住客被认为因醉酒等而可能会对工作人员、雇佣员工等、其他住客造成严重困扰时,或者住客做出了对工作人员、雇佣员工等、其他住客造成严重困扰的言行
  5. ⑤ 因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海啸、火山爆发、暴雨等)、恐怖袭击事件、国际冲突爆发、传染病流行造成营业停止、营业规模缩小、设施故障等不可避免的事由导致无法提供住宿时
  6. ⑥ 欲入住者被认为符合以下イ至ハ的情况时
    • 《防止暴力团成员不当行为等相关法律》第2条第2号规定的暴力团(以下简称“暴力团”)、该条第6号规定的暴力团成员(以下简称“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暴力团相关人员以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 当欲入住的团体是由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管理事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时
    • 法人中有董监事属于暴力团成员的团体
  7. ⑦ 欲入住者被认为属于前号イ至ハ规定的人员、法人或其他团体时,或者被认为是参与了利用欺诈手段或恐吓手段的法人或其他团体
  8. ⑧ 住客对工作人员、雇佣员工等、其他住客做出了施暴、伤害、胁迫、威胁、恐吓、欺诈或类似行为时
  9. ⑨ 住客忽视或延迟支付住宿费用时
  10. ⑩ 住客在签订住宿合同时提交了虚假申请时
  11. ⑪ 有其他符合上述⑥~⑩的事由时
  12. ⑫ 卧室睡觉时吸烟、乱动消防设备等、不遵守本酒店规定的使用条款中的其他禁止事项(仅限于用于防火的禁止事项)时
  13. ⑰ 符合旅馆业法第5条及对本酒店有管辖权的地方政府制定的旅馆业法实施条例(附表3)规定的情况时
  14. ⑭ 发现住客过去曾受到本条规定的限制时

2.本酒店根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不会就尚未向住客提供的住宿服务等收取费用。

3.本酒店根据第1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概不赔偿。

第8条 (住宿登记)

欲入住本酒店的人员必须于入住当天在本酒店前台或自助入住机登记以下信息。

  1. ① 欲入住者的姓名、电话号码、年龄、性别、住址、职业
  2. ② 在日本没有住所的外国人需登记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入境日期(在日本没有住所的外国人需出示护照并复印保存)
  3. ③ 出发日期和预计出发时间
  4. ④ 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9条 (客房使用时间)

1.住客可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是从本酒店规定的入住登记时间至退房时间。连续住宿时除抵达当天和出发当天以外,均可全天使用。

2.无论前项规定,本酒店可能会允许在该项规定的时间以外使用客房。在此情况下,住客需要在酒店规定的延长时间内使用客房,并支付额外费用。

第10条 (遵守使用条款和内部规则等)

住客在酒店内必须遵守本公司网站上发布的使用条款以及本酒店制定并在酒店内张贴的内部规则等。

第11条 (营业时间)

1.本酒店主要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公布于本公司网站、宣传册、各处告示、客房内的服务目录等。

2.如有必要,前项的时间可能会临时变更。在此情况下,本酒店将通过适当的方式通知住客。

第12条 (支付费用)

1.住客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的明细及其计算方法见附表1。

2.支付前项的住宿费用等时,应以货币或本酒店认可的住宿券(优惠券)、信用卡、电子货币等替代方式在进入客房之前于前台或自助入住机处支付。如酒店提前告知无法使用货币支付,则将无法使用货币支付。

3.本酒店向住客提供客房并且住客能够使用客房后,即使住客自愿选择不入住,本酒店仍将收取住宿费用。

第13条 (本酒店的责任)

1.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协议和相关合同时,或因不履行而对住客造成损失时,将赔偿该损失。非因归咎于本酒店的事由而造成的损失则不在此限。

2.为了应对意外火灾等,本酒店已加入旅客赔偿责任保险。

第14条(无法提供签约客房时的处理)

1.如本酒店无法为住客提供签约的客房,应在征得住客同意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同等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

2.无论前项规定,当无法安排其他住宿设施时,本酒店将向住客支付与违约金金额相当的补偿金,该补偿金将抵扣损失赔偿金额。非因归咎于本酒店的事由而无法提供客房时,本酒店不支付补偿金。

第15条 (寄存物品等的处理)

1.如住客寄存在前台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发生消失、损坏等损失,除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以外,本酒店将赔偿其损失。如住客之前未明确告知现金和贵重物品的种类与价格,本酒店将以5万日元为上限赔偿其损失。此外,以下物品不可寄存。

  1. ① 价值超过50万日元的物品或金钱等
  2. ② 美术品和古董
  3. ③ 有信息记录装置的设备(电脑、手机、其他IT设备等)
  4. ④ 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物品 (顾客名簿等)
  5. ⑤ 本酒店判定为不能寄存的物品,例如危险物品、大件行李等

2.住客带入本酒店但未寄存在前台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只要不是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导致的消失、损坏等损失,本酒店概不负责。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造成消失、损坏等损失时,只要本酒店不存在严重过失,本酒店将以3万日元为上限赔偿其损失。

第16条 (住客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

1.住客的行李在入住前送达本酒店时,仅在行李随附的单据等和本酒店持有的预约信息相符的情况下,本酒店才会负责将其寄存在前台或办公室,并在住客前往前台或自助入住机登记入住时递交。此外,工作人员不提供将行李送至客房(送货上门)服务。

2.如住客欲寄送行李且预定送达时间为登记入住前2天,请提前联系本酒店。

3.如住客希望在退房后由本酒店保管行李,本酒店将以退房之日起7天为限,寄存在前台或办公室。如住客在7天内未领取该行李,本酒店将按照第8条第1项送回至住客预留的住址,费用由收件人承担。如未查明住客的住址,则会向附近的警察局报告。

4.如住客在退房后将行李或随身物品遗忘在客房内或本酒店设施内,则本酒店在查明失主身份时,将向失主征求如何处置该物品的指示。如失主未作出指示或未查明失主身份,则将从确定失主没有指示或联系不到失主之日起由本酒店保管7天,之后送至最近的警察局,食物、饮料、杂志等将在当天予以处理。

5.关于本酒店对于符合第1项及前项的住客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责任,符合第1项的情况时,适用前条第1项的规定,符合前项的情况时,适用前条第2项的规定。

第17条 (停车的责任)

住客使用本酒店停车场时,本酒店仅出租该场所,不承担车辆管理责任。此外,如确认违规停车,住客将需要赔偿损失。

第18条(住客的责任)

如住客因故意或过失行为而令本酒店遭受损失,例如未遵守本酒店制定的使用条款等,则该住客应向本酒店赔偿损失。

第19条 (免责事项)

1.对于因住客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对住客造成的任何损失,本酒店概不负责。

2.在本酒店内使用计算机通信的风险由住客自行承担。对于在使用计算机通信的过程中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服务中断而令使用者遭受的任何损失,本酒店概不负责。此外,住客在使用计算机通信时,如因本酒店判断为不恰当的行为而令本酒店或第三方遭受损失,则需要赔偿该损失。

第20条 (本协议和使用条款的变更)

1.本协议和使用条款(以下简称“本协议等”)符合日本民法第548条之2第1项规定的规范协议,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可能会根据本酒店的考量更改本协议等。

  1. ① 本协议等的变更符合顾客的一般性利益时
  2. ② 本协议等的变更不违背合同目的,且根据变更的必要性、变更后内容的适当性及其他相关情况,被认为具备合理性

2.本酒店根据前项变更本协议等时,在生效日的1个月前,于本酒店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本协议等的变更、变更后本协议等的内容以及生效日期,以此代替个别通知和说明。

3.在变更后的本协议等的生效日之后,当顾客根据本协议等使用本酒店的服务时,视为同意本协议等的变更

第21条 (基准语言和适用法律等)

本协议也制作了日语以外的语言版本,当协议和译文间出现不一致或差异时,均以日语版本为准。此外,本协议以日本法律为依据,因本协议发生引起任何争议时,横滨地方法院作为第一审专属协议管辖法院。

附表1 住宿费用等明细(第2条第1项及第12条第1项相关)

明细
住客应付总额 住宿费用 ①基本住宿费(房费(以及房费+早餐等餐饮费))
额外费用 ②额外餐饮费(①所含餐饮费除外)和其他使用费
税 费 消费税(含地方消费税)
住宿税(按酒店所在地各地方政府征收的当地税收标准)

※1.基本住宿费以前台出示的价目表为准。
※2.如税法有所修改,则遵从修改后的规定。

附表2 违约金(第6条第2项相关)

合同申请人数合同解除通知受理日期 无通知 当天 1天前 7天前 14天前 30天前
一般 最多7人 100% 100% 50%
团体 8~15人 100% 100% 50% 20% 10%
16人及以上 100% 100% 80% 50% 20% 10%

※1.百分比(%)是指违约金占住宿费用的比例。
※2.取消多天的预订时,会产生所有相应日期的违约金。

附表3 酒店遵守的地方政府旅馆业法实施条例等(第5条及第7条第1项相关)

酒店名称 适用的管辖地区地方政府旅馆业法实施条例
Keikyu EX Hotel Sapporo 札幌市 旅馆业法实施条例 第11条
Keikyu EX Inn Higashi-Ginza
Keikyu EX Inn Tokyo Nihombashi
东京都 中央区旅馆业法实施条例 第7条
Keikyu EX Hotel Takanawa
Keikyu EX Inn Hamamatsu-Cho Daimon-Station
东京都 港区旅馆业法实施条例 第5条
Keikyu EX Inn Akihabara 东京都 台东区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五条
Keikyu EX Inn Shinagawa Shimbamba-Station North 东京都 品川区旅馆业相关条例 第6条
Keikyu EX Inn Haneda
Keikyu EX Inn Haneda Innovation City
Keikyu EX Inn Kamata
Keikyu EX Inn Keikyu Kamata-Station
东京都 大田区旅馆业法实施条例 第5条
Keikyu EX Inn Keikyu Kawasaki-Station 川崎市 旅馆业法实施条例 第5条
Keikyu EX Inn Yokohama-Station East
Keikyu EX Hotel Minato-Mirai Yokohama
横浜市 旅馆业法实施条例 第5条
Keikyu EX Inn Yokosuka Research Park 横须贺市 旅馆业条例 第5条

使用条款

为了确保顾客的住宿体验安全舒适,本酒店根据住宿协议第10条制定以下使用条款,敬请配合。 如顾客无法遵守,我们可能会根据上述协议第7条和第18条,拒绝其入住或使用酒店内的所有设施并可能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敬请注意。

客房使用

  1. 请确认各客房门内侧张贴的疏散路线图。
  2. 未经监护人许可,不接受未成年人在无成年人陪同的情况下入住。(请从常见问题页面打印“未成年人住宿同意书”并随身携带)
  3. 长期住宿合同不产生租赁权、居住权等《借地借家法》及其他居住相关法律规定的权利。(请勿将本酒店的地址用于居民登记)
  4. 即使顾客提出不必打扫的要求,出于卫生考虑,本酒店仍会每3天打扫1次客房。当本酒店认为有必要时,将会在本酒店规定的时间段内打扫客房。此外,在顾客停留期间,我们将于10:00~14:00进入客房进行打扫。

防火注意事项

  1. 请勿将取暖用或烹饪用的明火器具带入客房使用。
  2. 除吸烟客房以外,客房内严禁吸烟。请勿在可吸烟客房内容易引起火灾的区域(尤其是床上)吸烟。
  3. 请勿做出其他任何可能引起火灾的行为。

安全注意事项

  1. 停留期间离开房间时,请务必确认门是否上锁。
  2. 当顾客在房间内,特别时寝息时,请锁好门的内锁和防盗扣。
  3. 请在大厅会见访客。请勿在客房内安排会见。此外,如顾客订购非本酒店提供的餐饮外卖,请前往大厅收取。
  4. 请在前台收取送达酒店的信件等。
  5. 如顾客发现任何可疑人员,请联系前台。

付款

  1. 可用货币或其他替代方式支付费用,例如旅行支票、住宿券(优惠券)、信用卡、电子货币等。
  2. 本酒店恕不垫付购物费、机票费、火车票费、出租车费、邮票费、行李寄送费等。

禁止行为

  1. 请勿将任何可能对其他住客造成困扰的物品携带入酒店。请勿携带犬(不包括残疾人辅助犬)、猫、小鸟等动物、易燃物品、散发恶臭的物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酒店。
  2. 请勿在酒店内赌博、做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以及对其他住客造成困扰的言行。
  3. 未经本酒店许可,请勿将客房用于商业行为等住宿或停留以外的目的。
  4. 请勿将酒店的设施和设备用于非规定场所和用途,或在改变其原有状态后使用。
  5. 请勿在窗户附近陈列任何有损酒店外观的物品。
  6. 未经许可,请勿在酒店内散发广告、宣传材料或出售商品。
  7. 未经许可出于商业目的发布在酒店内拍摄的照片、视频等可能会収到法律诉讼,敬请注意。
  8. 请勿将顾客的物品放置在走廊、大厅等处。
  9. 如因不可抗力以外的事由造成建筑物、设备或其他物品损坏、污染或丢失,顾客将需要赔偿等值金额。